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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律师以第三人身份参与矛盾化解
来源:解放日报 王俊民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9日作者:

      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该关注和重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在常态性的社会矛盾化解和突发事件处置中,由政府出资购买律师的法律服务,人们往往将参与其间的律师视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或代表;而在相关律师看来,自己更多的是矛盾一方代理人或双方调解主持人;有的司法行政部门则会将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视为一种行政许可,不存在身份界定问题。

  事实上,化解社会矛盾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虽然由政府出资聘请律师为矛盾双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之言只是个人之言,不是“政府之声”,更不具有代表政府决策之权,亦无法要求律师承担政府之责。同时,律师接受政府出资聘请或引导,为矛盾双方提供专业服务,并未得到矛盾一方或双方的授权委托,亦无代理、主持或见证可言。此时,律师实质上是独立于社会矛盾各方及政府的第三人。

  所谓律师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是指律师接受政府出资聘请或主导,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独立于矛盾双方和政府,依据事实与法律,提供化解社会矛盾专业服务及活动。律师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最主要的特点是中立、客观、全面。

  由于律师居于中立的第三方地位,在很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如在政府拆迁工作中,律师能够在居民、拆迁公司、政府三者之间起到沟通和桥梁作用。一方面,可以从法律的角度给广大居民提供咨询,帮助群众正确理解法律,避免对立、抵触情绪的滋生和扩大化;另一方面,能够提出对拆迁工作有益的意见或建议,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发现不足并予以改进。

  律师的第三人角色与传统的律师工作方式虽然不同,但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它其实是帮助政府和矛盾双方化解纠纷的专业服务人员,具有被动性、合意性、公益性、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可变性等特征。

  1、被动性与合意性。律师并不是主动介入化解社会矛盾,而是基于政府的具体需要,独立完成相应的委托事务。这意味着,政府出于社会管理职责主动介入并承担化解矛盾的责任,律师则处于被选择方。律师是否接受政府委托以及社会矛盾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律师以第三人身份提供专业服务,都取决于各方的合意性。可见,律师并不当然地获有第三人身份,政府出资购买或主导律师介入矛盾化解同样不具有强制力,矛盾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同时,化解结果也要具有合意性。与公权力化解社会矛盾不同,律师能否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更要看当事人双方能否达成合意。

  2、公益性与独立性。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承担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所获得的收益与一般执业活动相比,总体上是社会意义大于经济效益。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要处于职业行为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律师的具体活动不受他人左右。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开展提供化解社会矛盾的专业法律服务,所产生的责任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或其他合意由律师本人直接承担。

  3、中立性与专业性。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律师不依附于任何一方,具有鲜明的中立性特征。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要求律师提供的服务具备很强的专业性。这是因为,只有律师具备了解、解释、应用法律的扎实技能,才有助于矛盾双方明白事理和寻求化解矛盾的途径。

  4、可变性。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时,其身份具有可变性、重叠性和交叉性等特征。根据实践需要,律师身份在必要时可以呈现动态变化,如担当调解主持人、代理人、政府代表人等。当然,在角色变化时,应该充分注意角色的授权来源及由此导致的职责和工作方式变化。同时,要注意避免“角色冲突”,一旦出现或可能出现冲突时应做到回避,坚持原始身份。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教授)